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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三角区域首个一体化污染物排放标准于近日完成备案

2022-08-26 10:34:21  来源: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 为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,浙江省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下简称“《标准》”),并在近日完成备案。据悉,该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22年1月27日起执行,现有企业给予一年左右的改造过渡期,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。
 
  《标准》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《标准》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该《标准》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、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 
  据悉,该《标准》由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(局)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,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、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、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,华东理工大学、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十余家技术单位起草,是长三角区域首个一体化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 
  《标准》中指出,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,应采取必要措施,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对于有组织排放,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,除臭气浓度外,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,判定为超标;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,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,可判定超标;最低去除效率在适用条件下超过本标准规定的,可判定为超标。并对厂区内、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等环境的相关标准也做出要求,若企业未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,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 
 本文摘自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,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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